《中国循证医学杂志》
互联网和大数据叠加的新时代,不仅为法学研究提出了许多新挑战,更为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方法与可能。法学作为面向社会实践的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必须始终铭记问题导向的研究宗旨和服务法治决策的制度归宿。传统法学研究大多注重定性的价值论研究,即使有定量和实证倾向的制度法学、分析实证方法,也缺少必要的途径、技术和手段来直接回应现实法治决策的有效需求。而背靠临床实验数据 (其后演化为互联网大数据)的循证方法(Evidence-based Approach),一经与传统医学联姻为循证医学(Evidence-based Medicine,EBM 1992)[1],就显现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创新力。在医学领域功成名就的循证方法,又很快在包括法学在内的国际社会科学领域尤其是英语社会科学领域大显身手[2]。虽然,国内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跟踪和研究与国际相比时滞不大,而且,中国在循证医学领域还取得了国际瞩目的成就,但是,汉语社会科学领域尤其是法学领域的研究却呈现出:点(循证矫正)有余而面(法学法律领域的循证)不足、学(循证技术)有余而思(法循证方法论)不足;研(文献计量学分析)有余而践(法治循证决策)不足等发展特征与生存现状。
事实上,不管是在法律纯粹化,还是法治多元化语境下[3];也不管是在立法、监察、司法、执法和守法的哪个法治环节;更不管在法律适用中,法律规则下的选择与对法律规则的选择之间法治涵义有多么不同,甚或对法律规则及其适用的事先、事中、事后评估(典型者如立法前后的评估)中,上述所有以找法并适法为特征的法治活动,也都可简化为一种可与医疗决策相媲美的决策活动。也即,立法的核心即立法决策、监察的重点是监察决策、司法裁判可等同为司法决策、行政决定早就被当作一种行政决策,而守法更多被视同为理性人的守法抉择。这样,在医治社会疾病的法律与诊疗生理疾病的医学之间,就具有了一种基于决策(Decision/Policy Making)及其程序的内在共通性。它进而也就为我们借鉴循证医学的成功经验[4],在法律和法学领域引入循证方法,提供了知识保障与范式背书。
为此,本文站位互联大数据时代法学和循证科学交叉的视角,跨学科并辩证地思考循证方法之于法学研究的学科和方法论意义,及其之于科学的法治决策的一般实践价值,力图为中国法循证学科与方法的生根和茁壮成长,提供一点正本清源的奠基性思考。
1 法循证学的定义
1.1 为什么是法循证学?
循证科学 (Evidence-based Science,EBS 2004)是循证医学历经20多年的发展,逐步渗透到循证公共 卫 生 保 健 (Evidence-based Healthcare,EBHC 1997)等循证实践领域(Evidence-based Practices),并最终达至一般方法论意义上的循证方法(Evidence-based Approach)后的知识产物与学科体系。循证方法由医学专业领域不断对外延伸,现已成为各学科领域的通用研究方法和现代学术的路径依赖。循证科学的前述认知发展路径,不仅制约了法律和法学领域对循证研究的理解与引入,同时,还必然会影响到其后续研究工作的展开、研究方法的推广与研究成果的交流等核心问题。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从初始就借鉴包括系统评价(Systematic Review)在内的循证方法在医学、社会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领域的拓展实践,以及新兴交叉学科的汉语翻译语法、命名惯例和定义规则,对法律和法学领域引入循证方法后的新生事物有一个基本的界定。
以系统评价为代表的循证方法,在引入社会科学各相关学科领域并加以探索应用后,都受到了尊重并被置于学科引领位置,催生了包括循证医学、循证管理学、循证教育学、循证经济学等在内的 “循证+”学科。大有后来者居上、为传统社会学科开辟新领域、另立新门户的味道。而从汉语法学与其他学科领域的交叉经验来看,也产生了如下(公认)“法学+”新学科、新领域和新方法。择其要者,有法哲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医学、法律与文学等。显示了法学作为人类最古老的学科之一,所始终保有的那份“舍我其谁”的尊严。而且,如果说对前述循证社会科学领域新名词的命名规则进行词序调整,如医药循证学、管理循证学、教育循证学等,可能也不会有多少现实违和感,即使会感到些许不自然。但是,如果对法学交叉学科领域的命名进行词序颠倒,那么,我们将会得到一个完全迥异的结果:即经济法学、社会法学、艺术法学、医事法学等。因为,后者是一国(尤其是中国)特定法律系统现实存在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前者则更多是一种法学新方法或者交叉学科研究新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