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循证医学杂志》
医疗事故罪是医事刑事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与非法行医罪相对,属于典型的医疗过失型犯罪。距离1997年《刑法》首次规定此罪已近21年,其第六章第五节335条以简练的文字将其表述为:“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7年,最高检查院和最高法院还通过司法解释将其正式定名为“医疗事故罪”,使其与1987年6月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2001年修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影响了司法实务中罪与非罪界限的判断。本文将结合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1则案例,即“黄祖友医疗事故罪”一案的两审裁判文书中的控辩争议焦点,并以法官公正、衡平的价值理念为基础对医疗事故罪司法适用的相关难点加以辨析,以供理论演技与司法实务参考。
1 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概述
前文已提到,医疗事故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过失犯罪,是医务人员由于严重医疗过错造成严重损害后果,而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本文结合理论界通说对其构成要件归纳如下。①主体要件。本罪属于特殊职业犯罪,主体特殊,必须是“医务人员”,专指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技术服务的医师或从事护理、药剂、检验等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党政后勤及非注册执业的医学实习生不属于此列,当然注册执业医师、护士等规范化培训人员也属于医务人员[1]。②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的过失,属于刑法理论上典型的业务过失型犯罪,主要体现为医学注意义务的违反,此处注意义务可以来自于4个方面:依据诊疗护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产生;遵循诊疗护理习惯产生;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产生;依据医学文献与医疗水准产生[2]。③客体要件。本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包括本罪所属章节的客体,即医疗管理秩序客体和患者的生命健康客体。但是两个客体的主次关系学界存在争议[3]。④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包括:其一,行为人存在严重诊疗过错行为;其二,该行为导致患者生命、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其三,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通过上述对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的简要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医疗事故罪中争议较大的是医疗事故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这一点在司法实务中也得到了应证。
2 黄祖友医疗事故罪一案争议焦点
2.1 该案案情简述
2011年12月23日,被害人罗某于被告人所属卫生院检查出患有“胆囊结石和慢性胆囊炎”。后由被告人黄祖友主刀为其实施了“胆囊切除、胆总管探查、T管引流术”。手术后不到1个月,罗某出现梗阻性黄疸和肝脏损伤等并发症,不得不辗转至两家三级甲等医院继续治疗,后来被确诊为“胆管损伤、胆道狭窄、梗阻性黄疸”,在被施行“胆道损伤修复+胆管空肠吻合术”后症状缓解。
本案经过了两次司法鉴定、一次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次公安法医鉴定。几个鉴定机构给出的结果各异,但都一致认为本案被告人存在过错且患者损害与被告人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仅是责任程度上存在差异。控辩双方围绕医疗事故罪司法适用的几个焦点展开激烈辩论,经过两审,最终法院以充分的理由维持认定被告人黄祖友构成医疗事故罪[4]。
2.2 该案主要争议焦点
结合医疗事故罪四要件理论,在分析两份黄祖友案裁判文书,即:(2015)江阳刑初字第561号与(2017)川05刑终31号之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争议焦点一:黄祖友是否具备独立实施本案手术,即“胆囊切除、胆总管探查、T管引流术”的执业医师资格。本案中公诉方在指控犯罪及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中都共同引用了泸州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给出的意见:医学会认为黄祖友有6项“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其中第6项就是胆囊切除术不应视为一般执业活动,手术主刀医师为助理执业医师,应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诊疗活动。但是,黄祖友和辩护律师在一审和二审时一直认为其具备手术资格。
争议焦点二:黄祖友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本案中公诉方和法院主要依据是泸州市医学会鉴定意见给出的6项“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并结合《最高检、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一)》第56条规定的第六项与第七项认定黄祖友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黄祖友及辩护律师认为诊疗虽存在不足,但手术选择正确,不应按照刑事责任来处理,而只应当按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来处理。